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撰写仲裁裁决书,这些错误要避免!
2017-02-28

来源: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公众号



裁决书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办案的重要文书,是办案水平的重要体现。下面汇总了撰写仲裁裁决书中常见的错误及解决方法,供参考。



基本用词部分

1

有的裁决书将“仲裁裁决书”省略为“裁决书”。将“本委认为”写为“本会认为”。

2

有的裁决书有错别字、漏字、语句不通。

3

有的裁决书将时间、数字写错、写混。

4

有的裁决书将“被申请人”混写为“申请人”。



当事人情况部分

1

有的裁决书未载明申请人、被申请人住址、住所地。公民身份号码写成身份证号码,不认真核对号码,号码有误。

2

被申请人名称写的不准确,如公司名称中漏写“有限”、“责任”、“集团”等字眼,或为省事,直接用简称。



查明事实部分

1

有的裁决书在“本委查明”部分叙述事实不清楚,一些主要事实在查明部分没有交代,导致事实与“本委认为”的说法说理脱节,无法形成有机联系。


2

查明事实的表述层次不分明,导致查不清、说不明,一些重要事实在庭审时没有调查清楚,导致多次开庭,写裁决书时说不清或直接回避。



说法说理部分

1

有的“本委认为”部分说法说理不够充分、剖析不到位,导致仍处于“说不清”的状态。


2

对于涉及金额的争议,有的裁决书没有讲清支持金额的算法,说法说理不到位。例如,申请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10000元经济补偿,裁决支持8000元,但是这8000元如何计算而来?在“本委认为”中没有讲清,也未列算式。


3

有的申请人仲裁请求有几项,其中部分请求不予支持,但是文书未说明不予支持的理由。


4

有的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不当。例如,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安排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,仲裁庭笼统地全部要求劳动者举证并裁决劳动者承担举证不能责任。



适用依据部分

1

有的裁决书未写明裁决依据、引用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。


2

有的裁决书在适用依据上没有遵循先实体法后程序法、先上位法后下位法的顺序,引用的法律法规名字有缺漏或引用简称。


3

有的裁决书适用法律、法规笼统,没有具体到相应的条、款、项、目。


4

有的裁决书适用政策依据没有写明政策依据名称,笼统地写“根据有关规定”。


5

有的裁决书适用法律未用全称。例如,将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”写为“仲裁法”。



裁决决定部分

1

遗漏处理仲裁请求。例如,有的仲裁申请书列了1、2、3、4项仲裁请求,其中第1项仲裁请求实际包含了3项请求,那么总共应有6项请求,但是仲裁庭仍错误地认为只有4项请求,遗漏了2项请求。


2

有的裁决书裁决用人单位履行某项义务(如给付金钱等),但未写明履行的期限要求,使裁决书的可执行性大打折扣。


3

对于涉及金额的争议处理,有的裁决书将计算方式列在裁决决定部分,这不妥当,应列在“本委认为”部分,裁决决定应当简单明了。


4

有的裁决书没有告知当事人诉权、没有区分终局裁决书和非终局裁决书。


5

案件中的证据及主要事实在庭审中没有调查清楚,导致裁决书说不清或反复开庭。



提高裁决书质量的建议

1

要熟悉并会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,要有一套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法律适用依据,处理一个案件涉及哪些政策法规,涉及哪些条款?要搞清楚,不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就会举步维艰,无从下手。


2

处理一个仲裁请求,一般要涉及好多个主要事实,一般要把最基础的主要事实先写出来,依次推进。


3

主要事实的查明关键在于开庭审理。搞好仲裁庭调查,对双方模糊或搞不清的事实进行重点庭审调查,只有把庭开好了,裁决书才能写好。


4

严把裁决书出口关。认真校对仲裁裁决书,核对立案时间、案号、人名、诉讼请求、裁决结果,核对是否出现错字、漏字和别字,是否文书字体不统一、标点符号是否使用正确,是否正确引用法律中的条、款、项、目,是否遗漏应当引用的法律条文,是否存在金额错误、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情况,是否漏裁当事人的仲裁请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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